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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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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留價,是出賣人在委托拍賣時提出的拍賣最高應價達不到該價格應停止拍賣的價格,它是出賣人維護自己利益的保證手段。拍賣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價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科學、合理、公平地制定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制定的保留價過高,會給拍賣帶來困難,甚至導致拍賣失敗,保留價過低,又會給委托人帶來經濟損失。在一般情況下,保留價的制定, 一般以委托人的意見為主要依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在實踐中,預定保留價一般是在拍賣標的價格不好確定或價格較高的情況下進行的,只要委托人提出預定保留價的申請,拍賣人一般應作出準許的決定。但是,依法拍賣公物的保留價,一般由有關部門指定的評估鑒定機構制定。
我國的拍賣活動分為有保留價拍賣和無保留價拍賣。無保留價拍賣要求拍賣人的拍賣標的不可撤回,也就是說,不管競買人的出價高低,即使只有一個競買人出價,賣方也必須以此價拍賣。有保留價拍賣是指拍賣人預先設置一個保留價,所有競買人的最高出價不超過保留價時不能成交,拍賣人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拍賣法》第五十條規定:“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這一規定表明,拍賣可以規定保留價。
確定拍賣保留價的主體:一般情況下,拍賣底價可以有委托人、拍賣人和估價人員商定,決定權屬于委托人。 但是也有兩種特例:一是企業破產拍賣,其委托人屬于清算組,定價權屬于債權人委員會;二是強制拍賣,其委托人是法院,定價權屬于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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